基金公司和基金投资人基金投资如何纳税?

时间:2020-09-16 00:58:16    阅读:2439

 

尽管股票市场不温不火,基金市场却热度不减——私募基金更是让人趋之若鹜。对于基金公司及基金投资者,在基金运作过程中通常都会涉及哪些税收问题呢?


一、基金公司涉税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证券投资基金本身不是纳税主体,所以文件中规定的对证券投资基金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无实际意义。


对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按预定比例收取的管理费收入,无所得税优惠,需正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以下简称“2号文”)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会发生哪些增值税应税行为呢?按照2号文的要求,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在总局未出台具体办法之前,可做如下探讨。


1、金融商品买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条第(二十二)款第4项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


2、股息


36号文对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界定未包括股息。所以,资管产品运行过程中取得的股息收入,基金管理人不需缴纳增值税。


3、利息


如果该利息属于保本收益,按照36号文的规定,该收益属于“贷款服务”取得的收益,基金管理人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该利息属于非保本收益,基金管理人不需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4、管理费


对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按预定比例收取的管理费收入,该服务属于36号文所规定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基金管理人需正常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三条第1款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XX税率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基金公司和基金投资人基金投资如何纳税?


二、投资人涉税政策


(一)所得税


1、法人投资者持有基金收益


(1)内地企业持有内地基金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企业所得税。


(2)内地企业持有香港基金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条第4款规定: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3)香港企业持有内地基金


125号文第二条第2款规定: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


2、法人投资者转让基金收益


(1)内地企业持有内地基金


内地企业转让基金取得所得,正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无税收优惠。


(2)内地企业转让香港基金


125号文条第2款规定: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3)香港企业转让内地基金


125号第二条第1款规定: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个人投资者持有基金收益


(1)内地个人持有内地基金


①个人取得基金分配收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②个人从基金中取得上市(挂牌)公司股息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下简称“85号文”)第五条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85号文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第四条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48号文条规定: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购买基金取得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分配的股息,个人所得税应由基金公司代扣代缴还是由分配股息的公司代扣代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