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2023-02-08 22:32:08   阅读:26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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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条解答


一.意外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

1.意外险的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3.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烧伤保险金重要器官切除保险金两倍给付保险金陆面或水上公共交通工具三倍给付保险金航空航班乘客身份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每日住院给付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有哪些

1.分几种:纯粹的单一责任,就是只意外伤害致死;一般的意外伤害,包含意外身故与意外残疾;带附加责任的意外险,包含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有的还带救护车的费用;旅游意外伤害险,包含的除以上责任外,还包括证件丢失、签证被偿、飞机延时等责任,这就是非常多了。

三.什么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意外,康复后如果没有评残,就没得赔,人身意外保险只赔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

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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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保险知识,选择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构成条件答: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三个必要条件: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这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遭受的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推测的;二是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如果意外伤害发生在保险期限开始之前,而死亡或伤残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不构成保险责任。

3.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这里指的是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和残废。死亡有两种,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另一种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该条件要求意外伤害与死亡或残废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构成保险责任。

4.这里的因果关系包括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近因、诱因等三种情况。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三个条件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中除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以外的重要险别。意外伤害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由此致残废或者死亡时,由保险人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五.什么是意外伤害保险及其保障责任

1.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2.推荐阅读保单贷款案庭审现场中国人寿:被逼签约世界最贵女人玉腿投保10亿巴遇难者将获20万保险赔偿父亲倒车轧死幼子保险拒赔汇金首度增持保险股引猜测不缴社保:小聪明藏大风险490万豪车撞出273万维修费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一保险金的给付保险事故发生时,死亡保险金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残废保险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

3.二保费计算基础意外伤害保险的纯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这种方法认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从事的活动,在其他条件都相同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所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应交的保险费就越多。

4.三保险期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较短,一般都超过一年,最多三年或五年。四责任准备金年末末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如40 、50 计算,与财产保险相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是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废,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责任期限内,如90天、180天等造成死亡残废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5.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测的。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1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6.残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体组织的永处性残缺或称缺损;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丧失。2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发生在责任期限之内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特有的概念,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一年等。

7.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可以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订有失踪条款或在保险单上签注关于失踪的特别约定,规定被保险人确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超过一定期限如三个月、六个月等时,视同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如果被保险人以后生还,受领保险金的人应把保险金返还给保险人。

8.责任期限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残废实际上是确定残废程度的期限。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1意外伤害是死亡、残废的直接原因。2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近因。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诱因。当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残废的诱因时,保险人不是按照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最终后果给付保险金,而是比照身体健康遭受这种意外伤害会造成何种后果给付保险金。

六.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构成

1.在保险方面意外伤害包括意外和伤害两层含义。所谓意外是指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指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或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其特征是非本意、外来的、突发的。

2.所谓伤害,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受外来事故的侵害,使人体完整性遭到破坏或器官组织生理机能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

伤害有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三个要素过程。

七.人身事故的保险责任有哪些,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1.人身事故的保险责任有哪些人身事故的保险责任是什么: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 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4.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保险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 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5.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特定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保险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 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

6.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 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 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

7.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 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 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8.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效吗现实生活中,无论是何种合同的发包方,绝大部分都在合同中附有免责条款。所谓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旨在免除、限制一方或双方将来责任的条款。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3条第2项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9.”从该条款可知,造成承包方人身伤、亡的行为,无论是故障或者过失行为,均不能免责。过失行为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轻信损害结果不会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同时,《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的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据此,上述工程承包合同总体有效,但其中的免责条款无效。故发包方、承包方应根据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如协商不了,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派生责任有哪些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要承保险二项责任,即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身故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